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67756.3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日起计算;以4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以4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日起计算;以417756.31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32.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832.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金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88元,由被告东莞新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775.45元、保全费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16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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