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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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55708元; 二、被告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74191.82元(1055708元×6%/12个月×33个月,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90元,已减半收取7945元,由被告新疆天基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