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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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蓬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环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蓬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5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2019年3月7日)以本金5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被告***、***在实际继承曾明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责任; 二、限被告重庆蓬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2019年3月7日)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被告***、***在实际继承曾明遗产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保全费2000元,合计14450元,由被告重庆蓬丰园林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实际继承曾明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