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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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 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3民初48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 负责人:姚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该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元芳,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支行与被告***、重庆钜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3月17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