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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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洛阳通豫新奥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9)豫080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302670.96元及罚息和复利(罚息自2019年9月30日期至2019年10月3日止,以19332500.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302670.96元为基数,均以年利率9.135%计算,并扣除24953.55元;复利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罚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应还未还罚息为基数,以年利率9.135%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由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7元,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