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 广州皆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空运输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应在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皆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148685.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8685.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2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数额以148685.6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州皆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4333元,由被告广东中艺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的相应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