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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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54921.83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0月26日起以代偿款58108.19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止,从2016年11月30日起以代偿款119139.4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2月19日止,从2016年12月20日以代偿款178201.9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止,从2017年1月20日起以代偿款239233.19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止,从2017年3月14日起以代偿款300264.4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从2017年3月20日起以代偿款354921.83元为基数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违约金(从2016年10月26日起以代偿款58108.19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1月29日止,从2016年11月30日起以代偿款119139.4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6年12月19日止,从2016年12月20日以代偿款178201.9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止,从2017年1月20日起以代偿款239233.19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止,从2017年3月14日起以代偿款300264.44元为基数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止,从2017年3月20日起以代偿款354921.83元为基数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210000元及违约金(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担保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72元,由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19元,由原告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8053元。后续因送达裁判文书所需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市源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宣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