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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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辉顺荣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位于伊宁市解放路198号众建大厦二楼XX餐饮园第XX号商铺,并退还给被告新疆辉顺荣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新疆辉顺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萍各项款项共计59,166元(押金10,000元+多收取款项20,000元+未使用期间租赁费29,166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王萍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后实际收取1,42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萍负担782元,被告新疆辉顺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 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4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