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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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部鞋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 四川鞋都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支行 成都武兴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西部鞋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付款6111621.71元; 二、被告四川西部鞋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之和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6111621.7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西部鞋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8400元; 四、被告四川鞋都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四川西部鞋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77号1栋5楼517号(权3152903)、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77号1栋7楼713号(权3151188)、成都市武侯区鞋都南路177号1栋7楼702号(权3151188)房屋,以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6号1栋7楼23号(权0902436)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4872元,由被告四川西部鞋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四川鞋都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60911元,原告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961元。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四川西部鞋都产业运营有限公司、四川鞋都时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