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鼎发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鼎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南京鼎发商贸有限公司承租的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中由其实际占有的部分(即被告***实际占有部分之外的部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坐落于南京市玄武区房屋中由其实际占有的部分(即***与被告南京鼎发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并于上述期限内办理上述房屋内商户的工商、税务、消防、水、电、燃气等注销登记手续;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本判决第二项所述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每年84万元的标准计算; 四、反诉被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反诉原告南京鼎发商贸有限公司50万元; 五、驳回原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南京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另49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反诉原告南京鼎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