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
阜康市诚磊混凝土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阜康市诚磊混凝土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17101元;

二、被告阜康市诚磊混凝土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大明德电力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4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08元,由被告阜康市诚磊混凝土设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1-16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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