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大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塔吊款40000元,利息246.58元,合计40246.5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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