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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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塔吊款40000元,利息246.58元,合计40246.5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计447元,由被告青海东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