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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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市鹏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西藏林芝市鹏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8715.00元; 二、被告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西藏林芝市鹏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570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2.09元,由被告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