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水鼎诚砼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合水鼎诚砼业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921470元; 二、驳回合水鼎诚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0元,减半收取计12555元,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