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坛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7.9229万元,并自2019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

三、苏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苏坛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6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465元,由苏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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