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苏坛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9)苏041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苏坛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7.9229万元,并自2019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 三、苏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律师代理费10万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苏坛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65元,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465元,由苏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