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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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合计159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10元,由被告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案件受理费198.63元,由被告北京三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