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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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39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日按年利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10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日按年利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元(***已交纳,北京纽音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云南金彩视界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