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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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红会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庆阳市长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 榆林市福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合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234元。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赔偿***112716.02元; 三、由***返还***垫付的45273.6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30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291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裁判日期 | 2019-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