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陕西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万元;并清偿2019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到期之日以合同约定利息计算的利息150660元;同时由其清偿从2019年7月27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以借款余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由被告***、***、***、***、陕西佰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担保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00元,减半收取8000元,由被告宝鸡凤凰湖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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