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市恒集棕垫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5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容,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宾市恒集棕垫制造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3NWLM7C。

法定代表人:卢述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恒集棕垫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国平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况鑫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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