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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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市恒集棕垫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59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光容,宜宾市南溪区刘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宜宾市恒集棕垫制造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3NWLM7C。 法定代表人:卢述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恒集棕垫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邓国平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况鑫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