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兰昕泡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黔南州烟草公司龙里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兰昕泡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并返还原告黔南州烟草公司龙里县分公司所有的位于龙里县龙山镇水场社区原水场烟叶站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二、被告贵州兰昕泡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黔南州烟草公司龙里县分公司支付侵权损失赔偿25,090元。

三、驳回原告黔南州烟草公司龙里县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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