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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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褚长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昌利借款本金28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争标的为28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共计2950元(原告刘昌利已预交2950元),由被告褚长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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