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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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褚长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昌利借款本金28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争标的为280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5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750元,邮寄送达费200元,共计2950元(原告刘昌利已预交2950元),由被告褚长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