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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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欧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855元及利息2966元; 二、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一项确认的债务14,814.2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