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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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茂林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三、被告***在此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013元”为“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40元,***负担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