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拖欠监理服务费419305元; 二、被告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重庆锦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监理服务费本金4193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0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为216542.53元); 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案件受理费10158元,由被告张家界市龙阳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