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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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太和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1484.7元; 二、被告新疆太和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