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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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铝合金制品分公司 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铝合金制品分公司的借款150万元; 二、被告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铝合金制品分公司的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64元,减半收取计12732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共计17732元,由被告济南勇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