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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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款1946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9730元、施救费500元、路产损失1250元、路产损失评估费200元,合计206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5元,减半收取219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