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东安物流有限公司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即“被告徐州东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史新颖借款本金131万元及利息(以13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为“徐州东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史新颖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扣除史新颖认可的4万元); 二、驳回史新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史新颖负担10000元,由徐州东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徐州东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000元,由史新颖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