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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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925264.44元,支付逾期借款利息940277.88元,共计4865542.32元; 二、被告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借款利息(按本金3925264.44元,月利率11.9625‰,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62.08元,由原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105.43元,由被告新疆秋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435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