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5375.76元,合计195375.76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8元,由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