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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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阿克苏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18480.09元,利息202217.32元(截止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8日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1685元。 三、原告新疆阿克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抵押的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编号:新<2018>阿克苏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2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实现上述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08元,已减半收取24254元,由原告负担728元,被告***、***共同负担235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