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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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新时织布有限公司 江苏永坤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新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13079.75元(此款汇入***账户,户名:***,账户:62×××76,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新城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