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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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锦雷恒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河北增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10000元,合计12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211304.17元;(执行时扣除石家庄锦雷恒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5209元,执行时扣除26970.32元支付给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4474元,由***负担2879元,石家庄锦雷恒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