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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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2400元;” 二、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912179.74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709259.545元;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671914.4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1136229.26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1104036.08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五、驳回原告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2912179.74元及支付房屋占用费478415.64元; 四、由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671914.4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1136229.26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1104036.08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五、被上诉人***、昆明邦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中确定的***应付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2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206元,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