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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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伊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726,000元; 三、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以基数1,000,000元按月息2%计算); 四、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担保费35,720元; 五、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34元,减半交纳10,1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新疆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