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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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鑫科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奎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5万元、借款利息512,346.67元、罚息32,80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153,506.67元(2018年4月1日-2018年5月28日);以借款本金40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4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新疆西龙土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45元,被告***、***负担44,199元(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当事人上诉的,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