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返还原告防城港市金源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13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878元(原告已预交24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78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