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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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市利众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阿勒泰金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农民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1096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被告新疆宝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