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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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牯牛降食品有限公司 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石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2民初462号 原告: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孝法。 被告:安徽省牯牛降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住***。 原告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牯牛降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别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志庆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彩霞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