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323428元; 二、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的1.5倍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159714元质保金从2017年12月23日起计算,163714元质保金从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 三、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新疆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