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港市翔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本金154.4万元,并自2015年1月14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4.4万元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大连金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4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