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酿酒总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酿酒工业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7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9元,由被告***负担741元,与前款同期一并支付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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