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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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龙鼎棉业有限公司 新疆鸿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阿克苏龙鼎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退还工程保证金500,000元); 二、撤销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8)新2901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阿克苏龙鼎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383,609.25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阿克苏龙鼎棉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038,087.35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397元,***、***负担15,698.5元,阿克苏龙鼎棉业有限公司负担15,69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2.48元,***、***负担9,751.24元,阿克苏龙鼎棉业有限公司负担9,751.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