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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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74号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住***。 负责人:姜鹤,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乃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