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74号

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住***。

负责人:姜鹤,行长。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康平街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奇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郭乃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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