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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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伤残赔偿费等共计102098.94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62.32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商业三者险保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18791.13元。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2.00元,减半收取1441.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1177.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26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