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鑫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鑫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87997元,及截止2018年6月6日的逾期付款的利息1873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付款协议》约定以13879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应付款的次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产权证号为盱房权证盱眙县字第X201423737、X201423776、X201423744、X201423738、X201423759、X201423762、X201423783、X201423753、X201423784、X201423755、X201423770、X201423786的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7882元,由被告江苏鑫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江苏鑫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随上述欠款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