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7359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35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及违约金1867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0元减半收取为2170元,由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连同上列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