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绅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民初6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彬,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绅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第三人: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元光。

原告***与被告江西绅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黄艳丹

审判员毛江东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姚

裁判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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