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绅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民初63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彬,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绅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春华。 第三人: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宝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元光。 原告***与被告江西绅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原告***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黄艳丹 审判员毛江东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刘姚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