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神山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初始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航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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